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和朋友聚餐时喝了不少酒,驾车回家途中,被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被法院判处缓刑,目前尚处于缓刑考验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并处罚金;撤销王某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