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为精装修,装修标准为4000元/每平米。交房后,张三三发现房屋装修标准明显低于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赔偿。
法院委托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装修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房屋装修价值仅为2500元/每平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装修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且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和鉴定意见,房产公司交付内容与约定标准存在显著差距,故依法支持张三三的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