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训秋: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来源:民主与法制   发布时间: 2021-06-17 11:11:12  作者:陈训秋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领导干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肩负的重要责任,强调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本文在深入学习和认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这一重要论述的基本精神、丰富内涵、工作要求等进行了阐释,即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用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 领导干部 关键少数

目 录

一、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

(二)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

(三)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以上率下的作用

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一)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二)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

(三)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

(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三、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一)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强化规则思维

(二)必须重程序,强化程序思维

(三)必须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公平思维

(四)必须保护人民权益,强化人权保障思维

(五)必须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思维

(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用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领导干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肩负的重要责任,科学指明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承担着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中国法学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使之成为引领法学会工作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

一、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

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各方面工作中都一以贯之、始终强调必须抓住“关键少数”。

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4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

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2100多年前,司马迁就说过:“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要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受到查处的那些腐败分子,都是从践踏党纪国法开始的。这方面的案件教训,必须引起我们深刻反思。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三)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以上率下的作用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古人说,民“以吏为师”。“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会产生“头雁效应”,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正所谓上行下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一)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必须解决好尊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加强教育、培养自觉,促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

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那些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领导干部中,相当多的人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许多腐败分子在其忏悔录中都谈到,不知法是自己走向腐败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干部或多或少都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很不够,必须加强学习,打牢依法办事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基础。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复合型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基本组成部分,对各方面基础性知识都得掌握、不可偏废,在此基础上做到术业有专攻。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首要的是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同时,学习好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三)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

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920年,列宁提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领导干部用法的关键,在于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很多出了问题的领导干部,法律是学过的,法律知识也是有的,但都不过心,不过脑子,到了实际问题面前就忘得一干二净。这些人不仅害了自己,也贻害党和人民事业。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三、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对立的思想方法,是基于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念判断是非、权衡利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谋平等、护人权、受监督。领导干部要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一)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强化规则思维

法治就是规则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规则作为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认可的行为规矩,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有利于建立连续的、稳定的秩序。“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必须着力强化规则思维。

宪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强化规则思维首先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准绳,思想上时刻绷紧这根弦,行动上时刻对准这个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必须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很多事情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平时认真学一学、看一看,或者在做事情前认真查一查、看一看,就可以避免犯错误、走邪路。法律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那儿,要多学学、多看看,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纪律的戒尺、制度的戒尺、规矩的戒尺、道德的戒尺,把宪法精神、公权属性、公私界限牢记于心,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必须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法规制度意识淡薄,没有养成按照法规制度办事的习惯;有的对法规制度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对法规制度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把法规制度放在眼里,为所欲为、独断专行,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使法规制度形同虚设。”越是领导干部,越是主要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尤其要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

(二)必须重程序,强化程序思维

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程序意识就是严格按规矩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必须牢固树立重程序的基本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思维。

必须严格履行决策法定程序。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必须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拍脑门决策’”。

(三)必须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公平思维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

必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领导干部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要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四)必须保护人民权益,强化人权保障思维

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领导干部必须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权益,强化人权保障思维,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必须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必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民法典进一步把人权保障提到新的历史高度,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五)必须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思维

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思维,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领导干部必须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领导干部必须真正解决“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权力观上,有的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十分错误的观念。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是辛辛苦苦几十年熬出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千方百计拉关系、找靠山弄来的;有的则更直白,认为权力是花钱买来的,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在这样的权力观支配下,怎么可能不出问题?……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摒弃这些错误的权力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必须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领导干部要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练就过硬作风,当好人民公仆。

(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必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必须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必须深入分析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依法化解各类风险和矛盾,做到处置依据和程序合法合规、处置结果可预期。坚持依法办事,越是疑难复杂问题,越是重大紧急情况,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为全社会立“明规则”、破“潜规则”,让尊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努力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阵痛,减少利益调整带来的震荡。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不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强化风险意识,科学预见形势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做到未雨绸缪。提高风险化解能力,透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抓住要害、找准原因,果断决策,有效予以处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善于预见和预判各种风险挑战,做好应对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预案,不断增强发展的安全性。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用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扎紧织密制度笼子,用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担起来,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

(二)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必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必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使广大干部不断警醒起来,彻底改变少数人过去那种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的领导方式、用权方式和行为方式。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

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选拔任用的导向作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三)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在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明代冯梦龙在《警世通言》中说:“人心似铁,官法如炉。”意思是任人心中冷酷如铁,终扛不住法律的熔炉。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正风反腐,涓流莫轻。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无论是大腐败还是“微腐败”,都在坚决纠治之列。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依法处置、以儆效尤。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对“加强队伍建设”作出部署,明确要求“要重视抓法学会干部培养,加强法学会干部教育培训。选好配强法学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优秀社会人才,加强法学会工作力量。推动法学会干部多岗位交流,加强法学会与党政部门之间干部双向交流,把法学会工作岗位作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能力的重要平台”。中国法学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工作要求,更好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为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而努力奋斗,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