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损失由银行承担
新疆平安网讯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司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司法解释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其中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还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该司法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