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风险?
高额回报?
假的!假的!!假的!!!
近日,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开庭审理。
他们就是以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形式,
向群众公开宣传借款融资模式,
承诺在规定时间还本付息,
以投资获得高回报利率为诱饵,
向166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3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牛某明、董某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牛某明控制经营新疆哈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
非法吸收数额为755.865万元,
被告人董某延控制经营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615.4253万元,
被告人牛某明在控制晋鑫源投资担保公司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3万元,
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
两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牛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另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另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利用群众迫切的投资获利心理,以投资担保、投资理财、投资信息咨询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入股分红或投资基金证券、建设项目,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等受害群众发现报案后,已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将毕生积蓄全部投入,导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