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中院:细化“四类案件”监管机制
来源:昌吉中院   发布时间: 2021-05-19 16:55:25  作者:

为确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向纵深开展并取得实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现全程留痕、常态化监管,推动各项工作良性运转,案件质效稳步提升。

一是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实现精准识别不遗漏。

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四类34项”,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领域、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归入该类;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将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标的额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重大等21类情形细化归类,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识别精准度。明确“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包括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案件,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此外还将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确保及时推送责任明。

建立案件信息扫描识别规则库,对属于监管范围内的案件在审判执行工作系统中自动标注,无法自动标注的实行人工标注。由立案庭、信访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承办法官、院庭长等多主体多环节提起标注进行监督管理。立案庭在立案审查环节,对系统未能自动甄别的案件,初步评估甄别后及其他部门对本院在立审执过程中发现“四类案件”的可提起监管。同时完善主审法官主动报告制度,明确要求主审法官发现“四类案件”后可提起监管。此外,在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案件主审法官、庭长、院领导可申请撤销标注。

三是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力争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细化“四类案件”发现、甄别、报告、公布等流程,明确发现、启动、认定、追责主体,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监督管理。院庭长可以通过向审判组织推送类案判决、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可通过主动识别、标注提请监督案件,并及时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限、办案计划、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在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应提交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定案参考。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怠于履行发现、申报、认定、监督责任等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追责。

四是充分应用个案监督管理平台,推动阳光监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全程记录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情况。该系统上线后,进一步实现了各方责任清楚、边界清晰、留痕具体,有效防范解决了院庭长不会管、不敢管等问题。2020年系统上线以来,昌吉两级法院共有700余件案件通过该系统纳入监督范围。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