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游客陈女士报名参加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喀纳斯五天四夜游,在交纳团费后,她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注明入住相当于三星级标准宾馆。旅游过程中,陈女士发现住宿的宾馆达不到三星级标准,旅行社称部分目的地的三星级宾馆已住满,无法入住,陈女士与旅行社交涉退还部分费用,旅行社不同意。陈女士遂向景区旅游法庭起诉旅行社。经调查法官发现,该旅行社安排入住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住宿服务标准确实不相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2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认为,当前旅游市场竞争激烈,个别旅行社在发布旅游宣传广告时,为吸引游客关注,进行夸大宣传,比如将没有挂星级牌的酒店用“星标酒店”“以星级酒店为标准”等不确定用语去描述,使游客出游前抱着较高的期望,但实际体验后心理落差很大。
张亮表示,旅行社使用不确定用语是不规范的。根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的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因此,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并按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对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的书面约定。”张亮解释,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未向陈女士提供三星级标准住宿宾馆,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向陈女士退还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