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协议,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非法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盗版影片,导致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未获授权生产销售假冒的“稻香村”“河稻”月饼……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对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场和决心。
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经过】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入职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任职期间李甲、李某明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之后,李某明、李某波离职,李某明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波负责对华颉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华颉公司运营,其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150余万元。
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中软融鑫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李某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依公安机关商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并追捕、追诉漏犯李甲、李某波。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上海华颉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李甲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针对电子数据,向公安机关列明重点提取对象及注意事项,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步辅助审查海量证据、挖掘重要监督线索;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
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经过】马某予、马某松购买用于翻录影片的设备,盗取授权影院放映机服务器信息,借来同档期正版影片母盘并拷贝,利用“克隆”的放映设备,并招募文某、鲁某等人,成立工作室,翻录影片、给盗版电影加密、打水印后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利。该犯罪集团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777万余元。后来,文某、鲁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采取相同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复制发行的电影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春节档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视频制作软件、百度云上传痕迹等电子数据,经统计去重,精准认定各犯罪集团盗版影片数量。庭审中,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予等人不应承担下线影吧业主私自泄露影片、造成网络传播的责任,检察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播放视频,解读正规院线发行、播放电影三重保护机制和被告人犯罪手法,证实马某予等人的行为是造成影片互联网流传的关键。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某予等人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至55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检察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着力遏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净化网络空间,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动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经过】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人,并经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在未获得河北稻香村公司授权情况下,通过设计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从其他公司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并安排众人商贸公司员工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篡改检测报告等发送给王某,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受于某指使篡改授权书和检测报告,属于直接参与管理生产,黄某负责给工人记工、安排生产假冒月饼等事务,二人与于某构成共犯,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加移送起诉郑某、黄某。公安机关变更起诉意见,以于某、李某、郑某、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最终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往往呈现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细的特点。办案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游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和下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在不同假冒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员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行政检察监督案
【办案经过】福建某精密仪器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精密仪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支持其诉求。但自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长达5个多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为此,该公司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福建省检察院审查后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法院二审生效行政判决,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将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诉讼维权目的落空。办案检察机关立足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