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每个人幸福的港湾。
如果这个港湾被淹了,你作何反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的这家人,把楼上16层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马某、淳某系伊宁市某小区业主,房屋位于小区某楼栋1楼。2019年5月29日,小区物业员工在巡逻时发现该楼栋2楼房屋门口出现积水,打开门发现污水从屋内厨房排水口涌出,厨房、餐厅、客厅均有积水。积水渗入1楼马某、淳某家,导致其房屋财产受损严重。
由于排水管道系公用,马某、淳某遂将楼上2楼至17楼业主全部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装修等损失41829.6元及鉴定费7000元。
判决结果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单元2楼至17楼住户中,有2户可证明涉案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其他住户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4882.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要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作为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楼内业主对共有部位主排水管道负有共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是指对住宅区内主干道与窨井连接的总下水管道的维护与管理,小区单元门内的主排水管道不在物业公共设施的维护范围内。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进行了处理,避免了财产损失的扩大,尽到了应尽合理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涉案楼房于2014年竣工验收并交付,涉案主排水管道已经过质保期,且没有证据证实主排水管道存在设计缺陷,因此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谁来担责?
涉案主排水管道是因生活污水垃圾、油垢等物质堆积堵塞导致,堵塞原因与某些住户的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无法确认堵塞物的直接来源,贯穿楼上楼下涉案主排水管道的用户都有可能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理应由楼上有人居住的所有房屋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