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一件看似权责明晰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经过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复杂”的调解程序后,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2017年12月1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土地承包给李某种植,李某须按约定时间交纳土地承包费及押金。同时双方还约定,李某还须将承包地中生产的棉花全部出售给张某,承包期间,李某不得擅自将土地转包或租赁他人。与之对应的是,发包方张某必须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李某交付的棉花,不得压级压价。
2018年春,为使土地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承包方李某在这片土地上投入资金开始了挖渠、架线、打井等农田设施的建设,并进行了种植。到2021年,发包方张某却以李某未按期交纳土地承包押金,未按约定向张某出售棉花并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此案可以说是简单明了,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发包方张某之所以以低于市场价的承包价与李某签订承包合同,主要目的之一是,张某经营棉花加工企业,张某拟通过收购李某出售的棉花加工后从中受益。而李某不按约定交售棉花,致使张某利益遭受直接损失,属直接违约行为。同时,承包方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转包土地,亦属违约行为。据此,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合同。但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本案判决解除合同,这样简单处理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一旦判决,可能会引发李某投入补偿、李某已转包合同的履行等一系列纠纷的发生。一案的判决不仅没有案结事了,还可能会更加激化双方已有的矛盾。
为解决已经存在的纠纷,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合议庭分别拿出多种调解方案,做张、李双方的工作,看到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合议庭又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法官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的“复杂”调解过程,这起简单明了的民事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张、李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着力定纷止争,牢固树立调解理念和调解意识,把调解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有效途径,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处理案件。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在调解工作中灵活运用调解方式,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的时间地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