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一天
王某驾车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某景区游玩时
没有按景区导览图行驶
把车开进未开放的路段
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王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后,王某因伤入院治疗
花费治疗费10万余元
2019年12月
王某将景区管理方甲公司
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
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王某提出景区没有在事故发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没有及时清除道路上的堆积物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其提交的照片只能证明所行路段是连续下坡
并不能证明其他事实
法院认为
王某作为驾驶人员应做到谨慎安全驾驶
事故发生造成其人身损害并非景区的责任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
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景区确实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
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
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景区未开放路段
且王某作为驾驶人本亦负有安全驾驶义务
结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
王某违反驾驶规则
在景区未开放路段驾驶
其行为实际是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
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该减责事由可以合理地协调权益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无须担心动辄得咎,自由地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2020年12月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王某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