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许多家长一样,王某对孩子的学习教育十分重视。2017年,他无意间看到某培训机构的一则广告:“通过我们的‘量子波动培训’,为孩子‘开天眼’,孩子可以一目千行,1分钟读完一本小说,蒙上眼睛可以行动自如”。
望子成龙的王某动心了,他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约定,通过培训机构启发培训,王某的孩子将掌握以下技能:可在蒙眼罩的情况下画画、写字、做作业,甚至可以进行骑车、打羽毛球等户外活动。
王某分期支付了3万元培训费后,将孩子送往该培训机构。培训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孩子并没有掌握相关技能。就在王某找培训机构讨说法时,发现该机构已申请注销。
之后,王某找到培训结构负责人董某要求退学费,但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3月,王某将董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董某退还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开办的培训机构没有经过批准,便开展学龄儿童、青少年智力启蒙开发教育培训,扰乱了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培训服务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承诺的“超感知启发成功标准”也违背自然科学规律。培训机构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当退还学费。王某作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未尽审慎义务,未核实学校的办学资质就签约缴费,轻信学校承诺的有违自然科学常识的培训效果,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近日,法院根据王某的陈述,考虑到学校有提供英语、语文等基础性学科培训等情况,判决董某退还王某培训费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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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