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团伙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单位代表参与旁听。
据悉,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买某等四人,在位于托克逊县克尔碱镇黑山区发现了一座墓地,经四人商量,便产生盗掘古墓的念头,该盗墓团伙用探测仪探测完两座墓葬后便携带作案工具对墓葬进行挖掘。
经鉴定被盗掘墓葬为春秋战国时期墓葬,属于古墓葬,为吐鲁番市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托克逊县有久远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被告人粗暴地挖掘墓葬本体,严重破坏了墓葬的完整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被破坏的古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指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持续5小时的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对自己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针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挖掘区域回填所需费用,刑事部分法院将择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