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玩“摇摆桥”摔伤
2019年9月28日,许某来到石河子某生态园中玩游乐项目“摇摆桥”。站上吊桥,音乐响起,正当许某随同大家一起摇摆时,突然不慎掉落到桥下的充气气垫上,又被气垫反弹至地面。许某顿时感觉右腿疼痛,无法站立,他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医院诊断,许某腿部的伤情为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他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购药费等近5000元。
后经司法鉴定,许某胫骨平台骨折致其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0年6月,许某将生态园诉至石河子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立案后,许某得知“摇摆桥”游乐设施虽设在生态园内,但实际由郭某购买并经营,便追加郭某为该案被告。
音乐响起,站在吊桥上的众人跟着音乐节奏一起摇摆身体,这就是近两年兴起的“摇摆桥”游乐项目。石河子市民许某在当地某生态园玩“摇摆桥”时,不慎摔下受伤,还因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1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资料图)
庭审:三方争议大
庭审期间,许某认为生态园和郭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郭某却表示,“摇摆桥”带有气垫,是合格产品,他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生态园则认为,“摇摆桥”游乐设施由郭某购买、经营,生态园只是提供场地,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表示,“摇摆桥”游玩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许某作为成年人,选择玩此项目,就应该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他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层面的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通常以行业特点(是否达到行业中一般经营者能够达到的标准)、预见可能(是否对可预见的危险和损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止或减轻)、获益情况(收益与风险相一致,收益越高、义务范围越大)等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受益方均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摇摆桥”游乐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应保障游玩人员的安全,为防止游玩人员从桥面掉落受伤,应在充气气垫外设置缓冲带或编织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但郭某未在充气气垫以外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生态园为郭某经营的“摇摆桥”游乐项目提供场地,收取租金,从中受益。从郭某出售的“摇摆桥”游乐项目门票以及宣传牌可知,该项目是以生态园的名义对外经营,作为场地提供方,生态园应对郭某租用场地后经营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其对游乐人员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生态园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一定生活阅历和日常社会经验,在参与“摇摆桥”游乐项目前,应对游玩方式、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对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有所观察,对易发风险、安全隐患有所预见,结合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并对自己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酌情减轻郭某20%的责任,相应部分由许某自行承担。”主审法官说。
据此,法院判决郭某对许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2万余元,生态园承担连带责任;许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