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该案被告人张某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数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张某追求高品质的生活,为满足自己“精致生活”的需求,在租住李某房子的过程中,无意间打听到李某孩子想去某重点小学上学,奈何户口不是该校区,不能如愿入学。于是,张某“灵机一动”,编造自己的母亲是该学校的教师,可以帮李某的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李某听后十分高兴,让张某帮自己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于是,张某以缴纳入学手续费的方式骗取李某人民币502590元。尝到甜头的张某,随后又以童装店需要资金周转、父亲是部队领导、自己是医院的医生等各种虚假事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110340.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293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612930.5元。
法官提示
诈骗分子常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务,因此提示群众在办理各类事项时,尽量到正规机构当面办理,不要轻信陌生人,更不要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轻易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