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被遗弃后伤人 遗弃者须担责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1-01-18 17:04:52  作者:杨舒涵

案例

2020年冬天,11岁的李冬冬(化名)在自家小区玩耍时,被突然蹿出的一条狗咬伤,家人紧急将他送往医院,共花费医疗费1500元。冬冬的父母走访邻居了解到,这条狗原是小区居民张某饲养的宠物。张某半年前因调往其他城市工作,将狗遗弃。半年来,这条狗未被他人领养,成为流浪狗。冬冬的父母联系到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张某则认为,狗早已不属自己所有,与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庭长王瑾认为,动物的本性决定其存在不同程度致人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近年来,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在多地频发,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鉴于流浪动物问题的严重性,民法典规定了被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让受害人维权有法可依,让宠物饲养更加文明规范。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或者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中,咬伤冬冬的狗虽已被张某遗弃,但其作为原饲养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除非张某能够证明冬冬具有故意挑逗、追打狗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才能免除或者减轻张某的责任。同时,如果能够证明是因第三人故意挑逗、追打狗导致冬冬被咬伤,张某在赔偿医疗费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