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获刑
来源: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1-17 12:19:45  作者:丁晓晶

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被告人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象牙制品16件、盔犀鸟鸟嘴制品3件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伏某为满足个人收藏爱好,从袁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饰品店内购买三通和面包圈等饰品5件。经鉴定,其中4件为象牙制品,共重46.86克,价值人民币1952.52元。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伏某明知袁某因涉嫌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取保候审,仍接受其委托保管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有象牙制品共13件,共重194.69克,价值人民币8112.15元;盔犀鸟嘴制品3件,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伏某非法购买象牙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明知他人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而帮他人藏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有重要作用。

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大自然的平衡,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

人民群众要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形成全民共同爱护、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康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