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居民李某、王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商铺被法院查封了。
什么情况?
案情回顾
五年前,富蕴县居民李某、王某买受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铺,但未办理产权证。近期,李某、王某在办理产权证时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该商铺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李某、王某为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裁判
李某、王某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且涉案房屋实际使用着,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所致,并非基于自身原因。
现涉案商铺因金钱债务执行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李某、王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遂裁定中止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
法官提醒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不动产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往往不能即时进行登记,买受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总会滞后一段时间。在这段间隙中,买卖的不动产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为了避免将买受人当作普通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对不动产买受人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优先保护的规定。但这并不是说,买受房屋的人支付完购房款就享有了房屋所有权,必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