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传统的结婚习俗,即将缔结婚姻的男方应提前到女方家提亲并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钱财,俗称下聘礼。但如果下聘礼后,因种种原因男女双方不能正常结婚,那么聘礼该不该返还?又该如何返还?
2018年3月,从小就体弱多病的刘某在求医时,经人介绍与胡某认识。交往中,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其间,胡某共给付刘某彩礼8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给刘某购买衣物。2019年1月,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举行了婚礼,刘某按照习俗向胡某返还5000元彩礼。
2019年8月,刘某因病住院治疗。之后,胡某以刘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隐瞒病史为由与其分手,并将刘某及其父母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钱7.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时,对刘某的病情有一定了解,但依然与刘某相处并举行了婚礼,之后双方共同生活达半年以上。
庭审中,胡某称,举行婚礼前,他知道刘某患有疾病,但不清楚患的是何病。
法院审理认为,未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而直接举行婚礼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不受法律保护。依订婚和举行婚礼产生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且刘某现患有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痊愈,双方无法再缔结婚姻,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今年7月,法院综合双方同居情况、彩礼数额、公序良俗等多方因素后,依法判决刘某一家返还胡某彩礼3万元。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9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