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周华去世后,干女儿王虹要求周华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11万余元,此事引发周华生前保姆曾小妹夫妇的不满,该夫妇以曾照顾周华、有周华遗嘱在手为由也要求周华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作为周华的非亲属照料人,王虹和曾小妹夫妇可以领取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吗?
周华独自一人生活,因身患癌症经常住院治疗。2011年,周华在住院期间结识王虹,两人相谈甚欢,周华认王虹为干女儿。出院后,王虹住进周华家中与其共同生活。
2017年底,王虹从周华家中搬离。2018年底,周华病故。
2019年9月,王虹将周华生前所在单位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周华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法庭上,王虹表示,她与周华在医院相识后便互认为“干妈”“干女儿”。在周华家居住期间,她一直照顾周华饮食起居,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母女关系。除自己外,周华没有任何亲人,自己理应继承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第三方曾小妹夫妇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曾小妹称,2018年7月,周华住进自己家中,她和丈夫共同照顾周华,周华每月向其支付3000元。周华的退休工资及银行卡均由周华保管,其住院期间的花费与下葬费用均出自该卡。
曾小妹夫妇还提供遗嘱一份,载明周华自愿由曾小妹夫妇养老送终,去世后,其全部存款及抚慰金由曾小妹夫妇领取享用。
曾小妹认为,王虹和周华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及财产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王虹的诉讼请求,要求周华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周华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是指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死亡抚恤金作为抚恤的表现形式,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发放时间是在死者死亡之后。由此可见,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此外,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需要符合特定的身份,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才能参与分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应为死者的近亲属。
原告王虹和周华虽然在生活中以母女相称,但二者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王虹不是周华的近亲属,不具备向周华生前所在单位请求给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主体资格。
第三方曾小妹夫妇与周华是合同关系,同样不属于亲属关系,也不能因此享有请求周华生前所在单位给付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权利。
此外,在周华病危之际,曾小妹夫妇要求其签下遗嘱,载明其二人领取周华的全部存款及全部抚慰金,但此二人并非周华的法定继承人,且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认定为无效。故曾小妹夫妇无权请求周华生前所在单位给付抚恤金及丧葬费。
综上所述,今年6月,天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虹及曾小妹夫妇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