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网上买东西,店家不发货?别急,法院解决!
今年1月6日,原告阿某在网上认识被告古某,古某自称销售陶瓷餐具,原告阿某购买被告古某陶瓷餐具共计5130元。古某承诺一周内发货,可是过了一个月,古某却迟迟不发货。经阿某催货,古某称她被上家一个发货的人骗了,故未能及时发货。阿某要求古某退款,古某拒绝退款。
11月18日,阿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130元,诉前保全费71元,诉讼费25元。
立案后,伊宁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古某坚称自己被上家骗了,拒绝调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承办法官努拉合买提·买买提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5130元,并承担财产保全费71元,诉讼费25元。该案当日生效后,被告古某对判决无异议。
法官释法:
网购有风险, 买卖需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网络交易达成了购物意向,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需依照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主张被上家欺骗而无法发货并不能成为其合理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