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9月27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中,被继承人白某因病去世,白某的父母和女儿就白某房屋继承问题与白某再婚妻子齐某及继子协商不成,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白某房屋价值(25万元)的75%(18.75万元),但被告齐某主张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其母子二人的生活保障,无法接受继承分配,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与齐某同居多年,直到2011年12月,二人才登记结婚,且均系再婚。此前,白某与前妻生育一女(本案原告之一),齐某与前夫生育一子(本案被告之一)。2011年4月,在二人同居期间,白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置房产一套,并办理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证共有情况载明:单独所有。2018年11月,被继承人白某病故。
那该房产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白某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二人再婚时间为2011年12月,白某于2011年4月购买房屋,属婚前财产,是白某的个人财产,按照遗产继承顺序,白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由齐某所有,齐某补偿其他继承人(白某的父母和女儿)10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更加明确,财产归属边界更加明晰,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于房产的权属应约定清楚,并依法办理产权证照,且产权证照上载明的权利人应明晰,一旦出现问题也便于查清事实,依法析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