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8元钱,获刑1年?说起来,你可能不信,认为抢劫小额金钱不算犯罪,甚至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真有这么严重吗?
“教科书式”的案例来了,将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情
2019年11月初,19岁的铁某到乌鲁木齐市找工作。可工作没找到,他身上带的钱却快花完了。眼看着吃饭都成问题,铁某萌生了抢劫的邪念。
11月19日21时30分,铁某尾随被害人郑某来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单位家属院。在一隐蔽处,铁某趁郑某不备,从后一把抱住郑某并用右手捂住她的嘴,索要25元人民币。其间,郑某右眼下方被擦伤。
之后,郑某摸索着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找出6枚一元硬币和2张一元纸币,递到铁某手上。
案发后,铁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铁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相关法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此案中,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抢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
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