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一房二卖”是指在房产交易中,卖房人与两个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所房屋出售给两个买房人的行为。“一房二卖”是否属于犯罪呢?近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一房二卖”的案件,卖房人因“一房二卖”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5月,被告人艾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西某。当月,西某履行完支付房款义务后,被告人艾某将该房交付给西某。一个月后,艾某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伊某,伊某履行完支付部分房款义务后,艾某以房产证相关事项未办理完毕为由,拖延交房时间。
2018年10月10日,西某到房产部门询问该房屋房产证相关事宜时,碰见伊某也在询问该房屋房产证办理事项。双方发生争执,后西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艾某到案后,对自己“一房二卖”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9月,该案诉至白碱滩区法院后,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艾某以隐瞒事实的方式,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非法占有两名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其行为既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也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准确量刑。
被告人是何时产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庭审中,被告人艾某称因自己无法偿还伊某3万元的债务,因此决定把自己的房屋以物抵债的方式出售给伊某。其实在2017年,被告人艾某就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伊某。由于该房屋无法变更登记手续,伊某要求被告人艾某还款。因此,艾某以诈骗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目的早在2017年就存在,并非被告人艾某所说在履行与西某之间的合同过程中临时起意。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诈骗罪在客观上不受这种特殊性的限制,因此,被告人艾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其次,被告人艾某与两名受害人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价格?2018年5月,被告人艾某将自己名下的130平方米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西某,远低于市场价格;2018年6月,被告人艾某再次向伊某出售时价格更是低至8万元,折算下来一平方米600元。因此,被告人艾某向伊某出售其房屋的行为不是以市场经济秩序而拟定的正常合同,而是纯粹为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诈骗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释法:在“一房二卖”的不法行为中,如果卖房人的行为只是选择高价出售,没有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一般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以卖房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房人“一房二卖”是为了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该行为已经突破民事纠纷的范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