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任某在原告刘某处赊买37300元饲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并向法庭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对欠条无异议,但辩称已陆续还款15300元。原告一口否认,最终因被告举证不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饲料款373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今年10月22日,伊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裁剪痕迹,遂提示被告是否有欠条的复印件或照片。被告回想起,自己与前妻在法院离婚时,曾出示过该欠条的复印件。
经过调卷对比,欠条下半部分写有被告部分还款的内容,原告将欠条下半部分裁减掉,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法官因原告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对其予以训诫。之后原被告就剩余款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