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晚,克拉玛依市居民李某驾驶从小苏处借的汽车外出办事,当车辆行驶至一小区门口时,李某因疏忽大意撞伤一名老人。事故发生后,老人家属把李某及车主老苏(小苏的父亲)起诉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老人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82345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事故车辆登记在老苏名下,但平时由小苏使用。对于小苏把车辆借给李某的事老苏不知情。
法院认为,被告老苏的车辆质量合格,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且该车也购买了保险。小苏将车辆借给李某时,李某未饮酒,也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李某是因自己疏忽大意才造成事故。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478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法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在上述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老苏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