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就是玩命,由“路怒”引发的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的悲剧不在少数。“司机别车泼咖啡”被判拘役,让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路怒症”的现实危害和严重后果,把“路怒症”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惩治的执法实践将越来越多。广大驾驶人员应当始终心存法律敬畏,时刻绷紧安全弦,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治理,最大限度消除“路怒症”对交通安全的危害。
10月21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别车泼咖啡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以线上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朝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苏某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苏某、王某是两名此前并无交集的司机,因不满彼此的并线行为而在车流中开起了斗气车。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以别车、急刹车行为影响王某,并向王某所驾车的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其视线。为了跟对方斗气,苏某甚至放弃左转,继续直行,直到泼完咖啡后才加速驶离、掉头离开。如网友评论所言,“这种狂躁无礼的攻击,是典型的‘路怒症’表现”,一语道出了事件的本质。
所谓“路怒症”,是指驾驶人员带着愤怒的情绪开车,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或情绪失控的行为。“路怒症”外在表现多为粗鄙的手势、侮辱性言语,故意用不安全或威胁安全的方式驾车,对其他驾驶人员实施威胁,故意拦挡其他车辆进入自己的车道等。受愤怒情绪支配的斗气行为,势必导致车辆驾驶的失去理性和判断有误,不仅会给当事车辆埋下事故隐患,还必然会影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安全。
毫不夸张地说,“路怒症”无异于“马路杀手”,对其潜在和显现的巨大危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
被判3个月拘役,逞一时斗气之快的苏某对此或许始料未及。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列入此罪,但在过往的执法实践中,鲜见有因故意超速别车等“路怒”行为而被判实刑的。
《刑法》中的这条规定,旨在规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立法用意更看重“情节恶劣”,只要存在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无论是否产生了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实际后果,都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驾驶者在行车过程中实施了“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不管该危险行为是否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都可以此罪论处——苏某“别车泼咖啡案”显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件。
生命只有一次,驾车上路文明行车当是基本底线。大量事实表明,开斗气车就是玩命,由“路怒”引发的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的悲剧已不在少数。3个月的拘役,是苏某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应付出的代价,其他驾驶人员须从中记取教训,别让此类事件降临到自己头上。
常言道“心病还要心药医”,遏制由“路怒”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关键还是要“制怒”“息怒”,以良好的修养、平和的心态来控制情绪和避免冲动。无论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负面情绪,还是由车内争吵导致的心情不悦,抑或是在行车过程中引发的安全纠纷,机动车司机都不能带着“愤怒”去开车,更不能凭一时冲动而毫无顾忌地开“斗气车”“流氓车”。
广大驾驶人员需要以典型案例为戒,驾驶过程中遇事要多些冷静理性,学会忍让宽容,多些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学会在最短时间平复情绪、排遣烦恼、稳定心态,避免一触即发、一点就燃。
“司机别车泼咖啡”被判拘役,让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路怒症”的现实危害和严重后果,把“路怒症”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惩治的执法实践将越来越多。广大驾驶人员应当始终心存法律敬畏,时刻绷紧安全弦,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治理,最大限度消除“路怒症”对交通安全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