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中部分“黑财产”需要进行司法拍卖。对此次拍卖,中院党组高度重视,9月15日下午,乌市中院党组书记张玮,副院长张明全程监督,与拍卖办工作人员一起见证摇号过程。通过网络公开“摇号”方式从入册的十五家拍卖辅助机构中,随机确定两家机构作为该案资产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本次 “摇号”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全程公开透明,为确保“黑财产”得到合法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接下来,乌市中院将继续立足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建设,规范相关机构选择程序,让执行案件资产处置更加透明、高效,以公开促公正,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黑财产范畴
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定义黑财产证据来源: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B.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C.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D.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E.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规范涉黑恶财产处置: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
2.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
5.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供违禁品以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6.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
(2)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