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 卖方须退还预付款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9-16 17:38:28  作者:张秀 魏芸

金秋时节,瓜果飘香,相关购销纠纷案件也多了起来。近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瓜果买卖合同纠纷案,其中买方预付的12万元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引发争议。

2019年,老张和老李签订了哈密瓜买卖合同,约定老张将自家哈密瓜及地上所有农作物卖给老李,每亩价格5000元,总金额32万元,老李支付定金12万元,老张负责瓜地管理。合同同时约定,如哈密瓜出现大面积塌秧、出酒味等问题,老张需退还定金。

后来,哈密瓜种植出现意外,老李将老张起诉至伊吾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定金12万元。

“按照规定,定金可以适用双倍罚则,我不要求赔偿,只要求返还12万元定金。”老李主张。

“这是提前付给我的购瓜款,我没有违约,为什么要退?”老张不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老李并未要求双倍返还,仅要求返还12万元,法院遂判决,老张须返还老李定金12万元。

老张不服,上诉至哈密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和老李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该12万元款项虽然约定为“定金”,但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属于预付款性质。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应当返还预付款。最后,该院判决老张返还老李预付款12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成立,按照以上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上文中老张和老李的合同标的额为32万元,定金数额不应超过6.4万元,而且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12万元应当属于预付款。

买卖双方签订瓜果销售合同时,对于定金等条款的约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应尽可能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提前约定瓜果的交付标准、采摘期限、交付时间、货款支付方式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