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职能部门召开专门联席会议,解决公职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问题。
木垒县检察院为有效纠正公职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问题,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于某某等5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带薪羁押”。经调查,木垒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到刑事处罚后,办案单位未履行向其所在单位告知义务,造成5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带薪羁押”,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木垒县检察院按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有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委员会反映该情况。
近日,木垒县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检察、法院部门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精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也是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以来,该院首次报告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上,木垒县公检法机关共同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告知责任、时间、形式和确认予以规范。其中,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处罚机关其向其所在单位告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后,在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采取后又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解除后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在做出决定的十日内告知;应当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告知书须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签收,签名或盖章后附卷。
联席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发至公检法部门并强调,办案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