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案-件比”中的“件”同比去年减少0.09个百分点,同样的办案活动相当于减少近6万“件”。32个省级行政区中,18个“案-件比”同比下降。
“案-件比”被各界形象地比喻为“司法办案质效的GDP”,通过重点衡量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件比”于2019年初在检察机关提出,2020年正式向社会推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案-件比”提出的肥沃土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案-件比”提出的时代呼唤,重大司法改革是“案-件比”提出的实践需要,部分业务活动的粗疏是“案-件比”提出的问题导向,传统评价指标的落后是“案-件比”提出的内生动力。
“案-件比”评价指标的重要作用在于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以求极致的工作要求,完成好每一项业务活动,提高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质量和效率。
“案-件比”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价值和应用空间。具体体现在:“案-件比”的导向性使其成为“多余”业务活动的“挤压器”,具有精准的引导作用;“案-件比”的引领性使其成为业务管理的“指挥棒”,具有纲举目张的管理价值;“案-件比”的综合性使其成为更新理念、深化改革的“助推器”,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案-件比”的灵活性使其成为正向指引和反向评价的双向驱动,具有很强的适用空间;“案-件比”的开放性使其成为反映各领域司法办案质效的“风向标”,具有广阔的应用范围;“案-件比”的人民性使其成为检察为民的新抓手,具有很好的社会价值。
据了解,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比”概念以来,尤其是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明确了“案-件比”的内涵外延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案-件比”在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改善当事人司法评价方面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案-件比”中涉及的15项业务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案-件比”,成效显著。
“案-件比”作为一个全新概念,各地检察官也经历了由不理解到理解、由被动适用到主动适用的过程。在适用过程中,各地也存在一些担忧。比如,有的地方认为过度强调“案-件比”,会影响案件质量和效果;案件类型不同、繁简有别,难以统一运用“案-件比”对个人或个案进行对比评价;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考核指标冲突,会影响“案-件比”结果。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说,这些担忧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对“案-件比”理解不够充分造成的。最高检案管办将采取有力举措,推进“案-件比”有效、正确适用。
据介绍,最高检将进一步细化“案-件比”指标内容,出台准确适用“案-件比”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理念引领、核心要义、组织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细化;将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引导地方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公安、检察、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检察长、检察官重视“案-件比”、理解“案-件比”、适用“案-件比”;将进一步推动研发测算软件,实时测算“案-件比”,更好地发挥其对在办案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