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团委共同举办了“合适成年人”聘任仪式,向选聘的16名合适成年人颁发合适成年人工作证书,并对选聘的合适成年人进行了岗前培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这是我国以法律形式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予以明确。
简单说,就是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但是在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就需要合适成年人的到场。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陪同、见证、旁听讯问、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更不具备法律素养,很可能不能理解拘留、讯问、逮捕、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及措施的含义,亦不能准确、适当、畅通的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在司法机关与未成年犯罪群体的拉锯、较量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敦促司法人员真正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的保证。同时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可证明讯问、询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口供在审判阶段的采纳率。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讯问,不仅可以防止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不当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有效防止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的翻供,有效提高口供的采信力。
在聘任仪式上,该院号召受聘人员在今后工作中要履职尽责,积极向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活动,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同时监督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岗前培训中,该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以合适成年人的义务职责为切入点,结合公检法办案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的选聘范围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实际案例,强调选聘专业合适成年人既有利于加强涉案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紧张、不安情绪,又能促进办案程序公正化,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6月,由布尔津县委政法委牵头,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后,经过报名、筛选等环节,确定了首批合适未成年人队伍名单。
该院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职能作用,把合适成年人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紧密相结合,在社会力量对未检工作的大力支持下,形成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