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好心帮忙却让自己吃亏的现象,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就接到这样一起诉讼纠纷,被告人好心帮忙担保,却让自己惹上了官司,最终法院出面成功调处了这一矛盾纠纷。
原告代某为霍城县某乡镇一塑钢门窗店老板。2016年7月1日,被告马某从原告代某处赊欠了价值7350元的铝合金门窗,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约定该款于2016年12月前付清,并请被告刘某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人。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拖欠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马某和连带担保人刘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
接到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清偿责任明确。但考虑到原、被告均系同一乡镇的村民,原告与连带担保人也有一定的交情,且欠款数额不大,双方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承办法官建议当事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法庭通过网上调解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及时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此案最终成功调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连带担保人刘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马某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代某一次性偿还欠款7350元。当事双方最终放下成见,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人们常说的“担保”法律术语是“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有权要求担保人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互助是美德,“帮忙”需谨慎。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如确需担保,应在担保前充分考量所担保人的诚信度,是否存在不可控风险,自身是否有担保能力,同时还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知晓担保作出后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