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8月18日12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连平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但法庭里只有刘连平和书记员刘梦雨,原、被告席上空无一人。
原告伊犁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伊宁市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未付商砼款164万余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69万余元。原告的代理律师及法务均在乌鲁木齐市,而被告的代理人杨某则在陕西省。
刘连平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多次沟通后,决定使用“云”庭审程序审案。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只欠付原告货款128万余元,为此,刘连平查实,由于双方对被告在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35.8万余元是否应当计入已付货款数额存在分歧,原告对该承兑汇票到期后是否能够兑现存在疑虑。法官就商业承兑汇票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原告方表示将诉请货款的数额调整为128万余元,于是双方对剩余未付货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给其造成的损失,为此要求原告降低违约金。经过刘连平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4.8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并就后续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核对笔录和调解协议无误后,按照系统提示,双方进行了电子签名,至此庭审圆满结束。
庭审结束后,双方向刘连平表示,伊宁市法院如期通过网络庭审隔空解决诉求,免去了长途跋涉之苦,切实为他们减少诉累,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今年7月底至今,伊宁市法院已通过网络方式审理案件17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