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语言沟通五星、事实调查五星、说理分析五星。”8月10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阿不都如苏力·达尔古西在“人民调解平台”的后台,看到当事人对自己的评价。
2019年9月,吴某、何某口头协商共同经营一家美发店,约定何某负责店铺装修、设备购买、员工招聘,吴某提供商铺场地。一个月后,由于美发店营业手续不全,无法继续经营,双方通过短信方式解除合伙关系。当年11月,吴某更换店面名称后,独自经营,但双方就退伙事宜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何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返还各类物品及款项1万余元。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何某和吴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合伙协议,美发店内部分工明确,存在共同经营、管理的事实,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双方达成退伙意向后的争议焦点是退伙后的清算问题。法院综合审理后,依法判决吴某向何某返还各类物品并支付6300余元。吴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7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主审法官阿不都如苏力认为涉案金额小、案情明确,遂积极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线上调解。8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何某支付了调解中约定的款项。
据悉,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互联网+”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成果作用,7月17日至今,全市两级法院网上调解结案45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