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铁检察院:疫情,不会阻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之路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0-08-13 16:35:04  作者:潘从武 史瑾

新疆平安网讯 “有一件涉嫌运输毒品的批捕案件即将到期,乌鲁木齐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办案民警无法到乌鲁木齐送案和当面签收,我们只能通过车递送案了!”2020年7月25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接到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办案警官的电话。

“运输数百克海洛因的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明知持否认态度”……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后,检察官立即考虑到办理本案存在的困难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特别是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案符合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伊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如何进行提审以保证其合法权利?批准逮捕及相关文书如何送达,以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

该院第一检察部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汇报该案情况后,院领导第一时间对该案的办理工作做出指示:该案由检察长承办、第一检察部主任协助;注意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保障案卷交接安全;提早熟悉了解案情,案管部门受理案件与承办人阅卷同时进行;办公室做好技术保障。

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场所与检察院没有远程视频设备的情况,该院检察长及时与伊宁市公安局联系,委托当地民警帮助进行告知、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工作。

一起涉嫌运输数百克海洛因的刑事案件在疫情期间是这样完成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

7月26日,案卷通过车递送达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7月27日至7月29日,承办人阅卷、制作审查报告、讨论案件、列明讯问提纲、制作告知书等。

7月29日至7月30日,向伊宁市公安局传真委托工作函、告知书、讯问提纲等,联系介绍基本案情、讯问目的。

7月30日至7月31日,伊宁市公安局传真反馈受委托的工作情况,承办人查看讯问笔录、意见书。

8月1日,向奎屯公安处传真批准逮捕决定书、继续侦查提纲。

8月2日,接收到公安机关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回执。

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乌铁检察院跨行政区域办理刑事案件是其具体工作业务之一,但在疫情期间面临“隔离”防控,如何在七日内办结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坚守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们,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同时克服各种困难确保依法按期完成批捕案件的审查工作,告知权利义务、告知承办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解、听取意见等程序一项不减少,切实做到了重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不枉不纵!

乌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疫情隔离的是空间,绝不会阻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之路!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