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转账 分手后要还吗?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应明确账目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
恋爱时,男女朋友之间常常会向对方发送微信红包或是转账,但是若爱情走到了尽头,曾经用以表达爱意的款项,还能再要回来吗?
恋爱4个月 男友转账17万元
2018年的一天,家住乌鲁木齐市的魏某通过微博,与户籍在尼勒克县的女子刘某相识。他们都在乌市工作,交往中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其间,魏某向女友刘某转账共计17万余元,用于其偿还信用卡账单和车贷、支付房租等。恋爱4个月后,刘某与魏某因琐事吵架并分手。
之后,魏某要求刘某归还17万元。不料,刘某却将魏某从微信好友中“拉黑”。无奈之下,魏某将刘某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恋爱期间,魏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进行大额转账,少则1万元,多则5万元。此外,还有一些数额为199元、520元、1999.99元等小额转款。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形式上表现为赠与行为。其中,正常的财物往来,其实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而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该赠与行为的真实意图是赠与方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赠与法律行为的目的。因此,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其解除的条件就是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中,魏某和刘某恋爱时间短暂,却有大额金钱给付行为,该行为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魏某和刘某最终未能实现共结连理的美好愿望,视为解除条件成立。因此,接受大额赠与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魏某主张的返还“520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的诉讼请求,可以判断为恋爱期间正常的财物送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支出,属于一般赠与。魏某要求刘某返还这笔款项,于法无据。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刘某返还魏某16万余元。
男子以女友名义贷款7万元
王某和徐某是一对情侣。2019年4月,徐某因没钱还房贷、车贷,便以女朋友王某的名义多次进行贷款。
贷款成功后,徐某迟迟未还钱,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分手。之后,王某将男友徐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1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归还欠款的利息。
“我们除了微信转账之外,没有经济往来,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诉后,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微信记录显示,她多次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少则100元,多则6000元,合计29636元;徐某曾先后3次用王某的银行卡贷款7万元;王某名下还有2万余元的消费记录,但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徐某有关。
法院判决徐某偿还王某欠款及利息共计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徐某表示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护两人感情不受金钱关系的干扰,即使在恋爱中,也要明确赠与和借款的区别。
情侣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大额金钱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微信进行“转账留痕”。
如果是微信转账,先核实对方是否实名登记,登记的名字是否为对方的真实姓名。如果对方要求直接转账,则一定要注明款项的用途等内容。
如果选择支付宝、微信转账,最好在凭证上写清楚转账时间和数目,填写好备注,以便日后确定款项的性质。
做好以上措施既是帮助了对方,又不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即使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有证据证明双方产生借贷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