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
新疆平安网讯 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后针对罚款数额,罚多罚少都是由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自行裁决。近日,克拉玛依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指导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后,这一行政处罚条款在《指导意见》中进行了细化,每次罚款都是明码标价,处罚对号入座。
《指导意见》按照合法、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属于“首次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不予处罚,即使涉及罚款金额也须按照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档次,针对不同档次确定的金额给予罚款,不再是任意确定罚款金额。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常态化评估修订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处罚裁量基准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情况要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不依法正确执行本部门裁量基准制度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确保公正公平执法,推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据了解,此次通过《指导意见》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