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0月入职以来,梁发银先后从事侦查监督和行政检察工作。10年来一直在办案一线。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五次;荣获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四次;荣获“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荣誉称号,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才库;荣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办案秉承“工匠精神”
2011年,梁发银参与办理了全疆首例地沟油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
就在餐桌上和舌尖上的安全呼声响起并引起各地开展集中整治之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抓获了一个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团伙。
案子交到了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群众期待着对不法分子的严惩。然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却遇到了难题。
“因为当时没有地沟油的认定标准。如果按照当时的食品检测标准,拿到的工商部门鉴定意见是符合检验标准的。另外,当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地沟油适用法律上哪个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些都有待于我们搞明白。”梁发银说。
在这样的情况面前,专案组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突破当时的检测标准来认定地沟油,以及解决这类案件适用什么法律、如何定性的问题。
“我们认真研究和吸取全国地沟油判决案例的经验,广泛搜集食品检验标准,认真分析案件的证据,严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不法分子,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梁发银说。
而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一桩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纠错,令梁发银记忆深刻。
2014年,民警在马某所开车辆的主驾驶座位下面发现了两包可疑的白色物品,经检测是200克海洛因。
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该院经过案件审查,认为马某非法持有毒品主观认知相关证据不足,达不到批捕条件,对马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向市检察院提起复核,梁发根按程序进行审理。
梁发银在审阅案件材料时发现,马某在第一次笔录里称不知道主驾驶位置下面毒品的来源,而且所开车辆是另一个朋友交给他驾驶的;而在第二次、第三次笔录里,马某又说毒品是这个车主的,当时交其保管,并要求把这个东西交给另外一个人。但马某在其最后一份笔录中又翻供,称其之前承认的事情是因为他吸毒记忆混乱,说错了。
梁发银调取了第二、第三次笔录同步的录音、录像,细细观察马某供述时的神态,确认他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通过调查证实,马某招供时间距吸毒时间存在一定间隔,毒品的刺激作用从生理上到心理上都已“过期”。所以,认为马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有合理性的。
梁发银了解到,马某是一个“以贩养吸”的吸毒者。马某被抓获时,从其汽车的后备箱里也搜出吸食毒品的工具,在他随身携带的小包里面也发现了小袋海洛因(0.7克)。另外,同车的两个证人证实,当时马某拉上他俩商量着一起开宾馆吸食海洛因。这说明,车上已经存在足够三人吸食的海洛因。
梁发银以抽丝剥茧、锲而不舍的“工匠精神”,串起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马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其依法批捕。后经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公诉处起诉,经法院审理,马某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梁发银办理乌市首例污染环境案,对其又是一次挑战。
2016年,新疆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将其专门从事废油加工处理的厂房和设备转租给林某等人。转租之后,没有人收购废液、废渣。承租方林某等人便在厂房院内挖了4个容积为150立方米的渗坑,将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全部排入坑中。
2016年7月,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查封。可该厂却在夜里偷偷开工,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达3吨以上,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
梁发银参加了该案专案组。为确保该案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他们做出了要求环保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决定,并对该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检察院认为,刘某虽然将化工厂转租给了他人,但作为该厂法人代表,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并在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控制,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而承租人林某等人的行为则直接触犯了法律。
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庭审中,乌鲁木齐市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等代表前来听庭。最终,刘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年感悟
2017年,梁发银代表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在这场高手如云的较量中,梁发银不负众望,脱颖而出,获得了“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荣誉称号,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才库,为新疆检察官争得了一份荣誉。
今年,是梁发银检察官生涯的第十年,关于怎样做一个优秀的检察官,他有自己的经验和感悟。
“面对任何一个案件,都要问一问自己,能不能立案?能不能批捕?能不能起诉?能不能判决?会不会办成错案?能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办案中,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和正确沟通,最终得到判决。”
“我们办的每个案子,都关系着嫌疑人的一生,所以要有对人生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作为检察官,一定要忠诚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放过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也不能冤枉一个没有违法的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梁发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