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唐某的父亲雇佣罗某、杨某、陈某等人在阿克苏地区采摘香梨,但完工后有9.6万元工钱未如期支付。
2015年10月,罗某打听到唐某正在库尔勒市某冷库装香梨,遂先后用面包车、装载机将唐某装香梨的货车堵在库尔勒市某社区前的公路边,试图用这种方式使唐某出现,以便讨要工钱。后唐某驾驶汽车到被堵货车旁,罗某试图阻止其离开,此过程中,唐某驾驶车辆不慎将罗某撞倒,后车轮将其辗轧致死。唐某见状赶忙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2018年,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刑。2019年10月,唐某刑满释放。
出狱后,唐某认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2.2万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唐某驾驶车辆导致罗某死亡已经构成犯罪,唐某在事故中存在故意行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唐某向法院起诉,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某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被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罗某死亡这一事件本身,涉案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1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本案中唐某已经被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保险公司也未提交罗某存在主观故意造成,故本案唐某驾车导致罗某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唐某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该罪名的认定,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罗某死亡这一事件本身的性质,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