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生活中朋友有困难及时伸出援手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帮朋友也要看情况。哈密市的李某就因为讲义气,为朋友做担保,不料惹来官司。
2018年2月,张某向蒋某借款3万元用于开店,蒋某要求张某找一名担保人。张某找朋友李某帮忙。李某认为“是朋友就要讲义气”,便同意了张某的请求。
之后,张某、李某、蒋某三方约定:借款3万元,一年内还清,李某为担保人。
一年后,张某因店里生意不佳,一直未还款。蒋某多次索要未果,只好将张某和李某起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张某承诺一个月内还款。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张某仍未还款。
今年2月,蒋某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调查后发现借款人张某名下无财产,而保证人李某名下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对李某账户存款进行扣划。
“为什么要划我的钱?”对此,李某并不理解,抵触情绪强烈。
执行法官解释,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或者在借款等合同中备注“XX为此提供保证”,这将会成立一份保证合同,在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建立起了名为“保证”的法律关系。
所谓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听了法官的解释,李某对自己碍于情面而盲目挺身为他人担保借款的行为懊悔不已。
法官提醒:
朋友间讲义气并非坏事,但要注意场合,签字切莫随意,特别是保证人或担保人的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在法律上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