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卫生公共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特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2.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的行为;
3.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捡蛋、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
5.宾馆、饭店、酒店、农家乐等餐饮企业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6.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
7.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8.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9.未经许可非法养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
10.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11.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12.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方式
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拨打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的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110,0990-6282110(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 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举报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227号。
3.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举报邮箱:1720178024@qq.com。邮编:834000。
三、奖励标准
1.进行现场举报,并积极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500元;
3.举报线索经查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举报线索经查证,属自治区级重点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元;
5.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其他重大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也将视情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5项不重复计算。
四、保密措施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实施严格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8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