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防疫用品典型案例
来源:新疆网   发布时间: 2020-02-05 12:38:47  作者:牟敏

新疆平安网讯 近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重点对口罩、电子体温计、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假冒“三无”产品、虚假宣传、非法途径采购销售、不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1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了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守法经营。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某大药房青年路店涉嫌哄抬物价案件

乌市某大药房青年路店于2020年1月21日起购进医用隔离面罩(3只装/包+3只滤芯)30包,进价13.5元/包,以23元/包价格销售,2020年1月23日购进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KN95进货43只,进价18元/只,以29元/只价格销售,2020年1月22日从乌鲁木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N95口罩50只(未正式开发票,只有发货清单),进价15元/只,以25元/只销售,除去合理成本及合理支出当事人获利969.4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新疆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三十二分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7日,高新区(新市区)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新疆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三十二分店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1日至27日所售的“颈复康”一次性口罩,成本价为5元/袋,其中19袋的售价为20元/袋,销售价格超过进货成本价的300%,1袋的售价为18.5元/袋,销售价格超过进货成本价的270%,违法所得283.5元,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哄抬价格行为处以罚款141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该公司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款6417.5元。           

案例三:乌鲁木齐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6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前往乌鲁木齐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分店调查,发现当事人在1月23日至26日所销售的3M呼吸阀口罩(9001V型号),以7.5元/个购进,23日以39元/个售出26个,24日以28元/个售出2个,26日以28元/个售出3个,违法所得886.6元,同前,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哄抬价格行为处以罚款4433元。

案例四:鲤鱼山南路某超市涉嫌销售防控医药产品CM朝美过滤式KN95口罩涉嫌哄抬物价一案

1月27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前往鲤鱼山南路某超市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24日至1月27日期间购进480只CM朝美过滤式KN95口罩,进货单价13元/只,零售单价35元/只,销售480只,当事人上述产品违法所得合计9624元,同前,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该超市哄抬价格行为处以罚款48120元。                                                              

案例五:张某销售假冒3M口罩案件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奇台路医疗器械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将非法购进的假冒3M口罩放在汽车后备箱中,并私底下向别人以35元/只的价格兜售口罩,现场发现当事人假冒3M口罩近300个,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现场的3M口罩依法扣押并立案查处。

案例六:乌鲁木齐某商贸公司销售“三无”口罩案件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从柜台上发现44只包装无任何标示的口罩。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现场的三无口罩依照实施扣押,并立案查处。 

案例七:乌鲁木齐某药店不明码标价案

1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某药店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医疗器械及消毒用品未在醒目位置标注商品价格。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