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捡的?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近日,乌鲁木齐有这样一起案子
明明是盗窃行为
当事人却谎称是捡的
结果如何?
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一小区,将受害人吕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红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后排座椅上1个装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黑色背包和1个装有友好集团购物卡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的蓝色挎包盗走。被盗物品均已归还受害人吕某。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牌电脑价值2857元,友好超市购物卡944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3801元。
另查明,2019 年 9 月 21 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害怕,主动将窃取的物品交至警务站,但谎称物品是其捡到的。同日,侦查人员经过视频对比,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均已归还受害人吕某,遂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