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木塔格沙漠是新疆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每年都有大量游客去游玩。在沙漠中驾车虽然冲沙惊险刺激,但是发生事故也易引发理赔纠纷。
何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如认定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该危险应具备不可预见性、持续性和重要性,即该危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危险发生率增大到超过合同订立之初所确定保险费的承受范围,同时该危险状态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且已威胁到保险合同基础或现有保险合同的保障承受范围,危险程度构成法律或合同基础所不能容忍的质变状态。
法官提示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方,对被保险标的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负有举证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做好事故现场查勘工作,尤其是对事故发生地的地势、地貌等可能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的因素做到全面取证,第一时间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定位、拍摄全方位照片及视频、制作详实的问询笔录等。
驾驶人如驾车出行存在较大危险可能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