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12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要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品小卖部和超市要从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中逐步退出。
《指导意见》对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的新要求中有两大亮点。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此外,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为解决此类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明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针对目前学校和幼儿园实行的校长陪餐制,《指导意见》要求陪餐人员要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