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后,是否还能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待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常会为此发生争议。来,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1日,张某应聘至某保安公司工作。2018年3月17日22时09分,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发后,张某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索赔,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获得赔偿10万元。
2019年2月,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提起仲裁,经仲裁裁决:该保安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0万元,保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安公司认为张某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得到工伤的双重赔偿。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昌吉州中院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矛盾,不能仅仅以劳动者已经获得肇事方赔付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