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一天,刘东(化名)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盗窃了一部手机。
手机设置了开锁密码,刘东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对着图形解锁屏幕,画下了“Z”字。没曾想,屏幕一闪,解锁成功!
刘东点开手机界面,手机主人的微信仍是登录状态。
“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会不会有钱?”刘东决定再试一试微信支付密码。他见此微信号像是手机主人的生日,便用该号码尝试。
“微信转账成功!”刘东将银行卡内的7000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又将卡内的146元消费完。
此时,手机的失主彤彤联系上了刘东,原来她通过自己的另一部手机,收到了银行扣费短信。
“你捡到手机就应该还给失主,怎么能这样呢?”彤彤对刘东的行为很生气。
“我可以把手机还给你,但你也不用这样的态度吧!”刘东和彤彤两人的沟通并无结果,本打算将手机还给彤彤的刘东,又把手机留下了。
接下来的几天,刘东开始用彤彤的手机为自己购物。
彤彤手机中安装了某购物APP,且该APP绑定了银行卡,还有平台支付币可用于支付,刘东便利用彤彤的账户,为自己采购货品:一部小米手机,一条男士九分裤,一双意尔康休闲鞋,一件男士防紫外线皮肤衣,两份三只松鼠夹心吐司面包,一枚打火机,一份麻辣小龙虾,一个无线充电器。
刘东选购完毕,不忘将收货地址改为自己家,随后他放下手机,安心等待收货。
彤彤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断有购物APP的消费支出,及时申诉拦截,这才让商品未购买成功。随后,彤彤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依照购物APP中的收货地址和电话,很快找到刘东。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手机后,又通过使用被害人手机向自己账户转账、使用被害人购物软件购物等方式,盗窃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刘东盗窃的部分财物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对刘东从轻处罚。同时,刘东此次犯罪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量刑时,法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刘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已退还了彤彤部分损失,法院综合案情及情节后,以刘东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