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李某诉称王某多次向其借款,要求王某支付欠款20万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李某出示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今欠李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落款人是王某。对此,王某辩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没有借款事实,是李某向其索要分手费,欠条系受胁迫的情形下书写,在写欠条时王某已给付李某分手费10万元。李某与王某于2017年、2018年通过微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借款合同以交付借款为生效要件。李某主张借款仅提供欠条,未提供向王某交付借款的证据,双方微信往来的内容仅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20万元的事实,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分手等原因,当事人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欠条或借条。一方仅凭欠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对其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