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分别是李小明(化名)的父亲与母亲。2013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在哈密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约定,刚满10岁的李小明由父亲李某抚养,李某自行负担抚养费。
但因孩子还小,母亲张某便一直将孩子养在身边,李某偶尔支付一些抚养费。
如今,李小明已是一名16岁的少年,他希望随母亲张某生活。今年11月,张某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由李某支付抚养费。
“她就是找理由向我要钱,孩子我可以自己养,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李某对此非常抵触,表示希望将孩子带回家。
考虑到这起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承办法官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父母,不能因双方的矛盾而感情用事,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承办法官先讲明相关法律,“虽然法律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但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自愿支付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帮助其完成学业,法律也是允许的。”
承办法官见李某的面色有所缓和,便紧接着从维系父子亲情角度劝解起来。“现在孩子正是学习的关键期,也是容易叛逆的青春期,如果感受不到父母的关爱,他的一生都可能受到影响,你真的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吗?”
“我这么做确实有些意气用事了,以后应该多关注儿子的学习和生活,努力尽到父亲的义务。”李某说。
11月底,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小明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李某自愿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同时,李某自愿在李小明大学阶段,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抚养费的认定标准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